血液鑒定有難題 矛盾加大
今年8月,李敏向湖南省衛(wèi)計委遞交報告,要求對張小寶感染艾滋進行徹查。
根據原告的申請,張家界市永定區(qū)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1日依法委托某司法鑒定中心對張小寶在哪個醫(yī)療環(huán)節(jié)感染了艾滋病毒,損害后果與醫(yī)療機構是否存在關聯(lián)性、終身抗病毒治療費用以及勞動能力等進行鑒定,該鑒定中心在閱讀送檢材料后,認為根據現(xiàn)有材料難以做出具體的鑒定意見,不予受理。
2016年4月12日,張家界血站對四個血樣是否為獻血者的血液及艾滋病抗體進行鑒定,因四位獻血者拒絕采取血樣,鑒定無法進行。
由于保存該四人血樣的為短細管,不易轉入試管,為避免血樣由于在此轉管遭破壞,湖南省疾控中心拒絕檢驗。
張家界血站站長余剛寶解釋,短細管就是血辮,目前,四名獻血者的血辮還剩3、4公分長,大概是不到1毫升,此前做內部調查時用掉了一部分,到目前為止標本是封存的。
常德市中心血站副站長朱志斌介紹,樣本留存,在各個血站都不一樣,有的留在試管中,有的留在血辮中,常德市血站留存的樣本更少,大約1毫升。
朱志斌分析,標本開蓋之后容易污染,哪怕很微量的污染在核酸實驗中也會放大幾億倍,可能造成陽性的結果,而恰恰張家界中心血站自查時就開蓋檢測了,也用掉了一些樣本,計量變少,也可能影響檢測結果,這可能是相關機構拒絕檢測的原因。
而是否能對獻血者進行強制檢查,國內未有法律規(guī)定。
張家界中心血站站長余剛寶認為,要從保護獻血者角度去考慮,如果以后碰到輸血糾紛都去找獻血者,誰來獻血?這對無償獻血肯定有影響。
《獻血法》修訂專家稿主要起草人、北京大學衛(wèi)生法學研究中心主任、北大法學院教授孫東東對新京報記者表示,不管是法官還是醫(yī)療機構,追查獻血者在法律上沒有依據,比如說獻血者獻血時如果沒有感染,獻血后感染了,也不能說明他上次獻血有問題。
張家界衛(wèi)計委醫(yī)政管理科科長彭旭表示,衛(wèi)計委要求血站進行自查,未發(fā)現(xiàn)有輸血感染艾滋病問題。目前司法途徑啟動后,行政不能干預司法,因此暫停了調查。
一審判決雙方不服 待二審追根溯源
2016年10月18日,張家界永定區(qū)法院做出一審判決。判決書稱,本案適用舉證責任倒置,如果各被告不能舉證證明小寶感染與其無關,則應推定小寶感染艾滋病毒與其有關。其中,張家界血站作為小寶提供血液的單位,并未提供證據證實對小寶所用的血液不攜帶有艾滋病毒。
對于張家界市人民醫(yī)院,法院認為,該醫(yī)院作為醫(yī)療機構,非血液的制造人,其責任是對血液的有效期、型號進行核對,但其并未提交證據證實血液的有效期、型號進行核對,因此沒有盡到核查責任,在診療過程中具有過錯。湖南省兒童醫(yī)院未提交證據證實醫(yī)療過程中所使用的醫(yī)療器械是否進行嚴格消毒,另外該醫(yī)院檢測出小寶的艾滋病抗體待復查后,既沒有告知原告到權威機構進行復查,也沒有向衛(wèi)生行政主管部門申報,因此在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。
上海仁濟醫(yī)院在給小寶做尿道手術之前,沒有給其做相關的血液檢測,違反了相關診療規(guī)定。山東泰邦公司雖向法院提交證據其血液制品合格,但未提供證據證實小寶使用血液制品不攜帶艾滋病毒。綜上,法院一審判決5被告共同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和護理費共計40萬余元,各被告承擔20%賠償責任,即各被告賠償8萬余元。
五名被告均提起了上訴。
小寶父母也不服判決,向法院提起上訴。
綜合五名被告的上訴書,共同訴求是,要求二審法院追根溯源,查清艾滋病感染源,其次,一審法院責任劃分不當,不能同等分擔責任。
11月23日,永定區(qū)法院辦公室主任李國勝以案件需要向上級機關報備,以及案件還在二審為由,拒絕了采訪。
北京大學醫(yī)學部衛(wèi)生法學教研室主任王岳認為,這起判例依據《民法通則》的公平原則,在各方均無過錯的情況下,由有可能制造危險的各方均攤這個責任結果,公平原則主要的法理是不能讓受害者哭泣。